房客積欠管理費數月,因契約已載明由承租人(房客)繳納,請問該由誰繳納管理費?

Q.房客積欠管理費數月,因契約已載明由承租人(房客)繳納,請問該由誰繳納管理費?

 

A.房客,因為房客有居住事實。

B.房客,因為租賃契約中明訂應由房客繳納。

C.房東,因為房東是區分所有權人。

 

參考解答:C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因此管理費的繳納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分擔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就算是承租人(房客)積欠管理費,同樣由出租人(房東)承擔,不得主張租貨契約已明訂由承租人(房客)繳納而拒繳。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東京都物業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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