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有煙味,住戶只能忍耐嗎?
Q:公寓大廈的公共區域有煙味,住戶只能忍耐嗎?
A.是,因為沒有張貼禁菸標示。
B.否,藉由社區規約來約定禁止吸菸,如有住戶違反規約,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C.是,公共區域只要是室外空間,規約無法禁止。
參考解答:B
公寓大廈的大廳、中庭、樓梯間或公共廁所等,並非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所以住戶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社區住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以排除二手菸害。如果住戶違反規約有關禁止吸菸的規定,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 2 條第1 項第3 款以及第4 7 條第2 款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法律百科/東京都物業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