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可不可以將出入公共設施所用之磁扣消磁或取消使用權?

Q: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時,管理委員會可不可以將出入公共設施所用之磁扣消磁或取消使用權?

 

A.不可以,購屋時有含公共設施,不得隨意取消使用權。
B.不可以,管理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無法強制執行取消使用權。
C.可以,如規約有明確約定,管理委員會可將出入公共設施之磁扣消磁或取消使用權以促使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積欠之管理費,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影響區分所有權人進出其專有部分之權利,以避免權利濫用。

 

 

 

參考解答:C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如規約有明確約定,管理委員會可將出入公共設施之磁扣消磁或取消使用權以促使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積欠之管理費,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影響區分所有權人進出其專有部分之權利,以避免權利濫用。另管理委員會對於欠繳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規定進行催繳,如欠繳情況嚴重,管理委員會甚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欠繳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不動產所有權,並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參考資料:法律百科/東京都物業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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