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如希望外牆面裝置鐵鋁窗,是否應取得全體住戶同意?

Q.公寓大廈住戶如希望外牆面裝置鐵鋁窗,是否應取得全體住戶同意?

 

A.否,錢是住戶出,其他人管不著。

B.否,如已取得建造執照可自行裝置鐵鋁窗。

C.社區規約已有約定或區權會已有決議,並送請主管機關完成報備者,無須經全體住戶同意;反之,應經全體住戶同意。

 

參考解答:C

社區規約已有約定或區權會已有決議,並送請主管機關完成報備者,無須經全體住戶同意;反之,應經全體住戶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其變更構造、顏色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依法取得建造執照而裝置鐵鋁窗,雖非建築法第25條第1項所禁止,但仍需有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向主管機閣完成報備,始毋庸全體住戶同意;否則,公寓大廈外牆面為全體住戶共有,末取得全體住戶同意,擅自裝置鐵鋁窗,便是一種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其他住户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拆除,恢後自己的所有權。

此外,住戶於裝置鐵鋁窗時,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據刑法第19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參考資料:東京都物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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